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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静观自行车行业的召回事件
第 7条 美国法典第15卷第2056条[15 U.S.C. §2056]
消费品安全标准
(a) 委员会可根据第9条[15 U.S.C. §2058]的规定颁布消费品安全标准。消费品安全标准应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规定:
(1) 性能要求方面的规定。
(2) 关于消费品标明或附有明确和足够的警告或使用说明的规定,或关于警告或使用说明的形式的规定。
此种标准的任何规定在防止或减少此种产品导致伤害的过分风险方面必须具备合理的必要性。
(b)(1) 只要遵守自愿性标准能够消除或充分减少致伤隐患,而且此种自愿性标准有可能真正得到遵守,委员会就应依靠此种自愿性消费品安全标准,无需颁布(a)款所述的
关于消费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 委员会应制定相关程序,监测任何自愿性标准的遵守情况,只要此种自愿性标准:
(A) 是委员会根据第(1)项所依靠的;
(B) 是在委员会参与下制订的;或
(C) 是在委员会监测下制订的。
(c) 如果任何人参与委员会制订消费品安全标准的工作,委员会可同意分担该人参与该工作的费用,只要委员会确认,分担此种费用情况下所制订的标准会比不分但更令人满意,而且该人在财务上可靠。委员会的条例[16 CFR Part1105]应规定委员会可分担费用的类别,并规定不得分担用于购买土地或建筑物的费用。根据本款所订协定承担的款项可在不受《美国修订法规》第3648条 (31 U.S.C. §529), [31
U.S.C. §§ 3324 (a), (b)] 制约的情况下支付。
被禁止的危险产品
第8条 《美国法典》第15卷 第 2057条[15 U.S.C. § 2057]如果委员会认定:
(1) 消费品正在或将要在商业销售,而该消费品具有过高的致伤隐患;和
(2) 根据本法制定的所有可行的消费品安全标准均不能充分保护公众免于此种产品的过高致伤隐患,委员会可按照第9条 [15 U.S.C. § 2058]制订规则, 宣布该产品属于被禁止的危险产品。
禁用亚硝酸丁酯
[Sec. 2404 of Pub. L. 100-690; 15 U.S.C. 2057a]
{严格意义上不是《消费品安全法》的一部分}
(a) 通则。除了(b)款的规定,根据《消费品安全法》
第8条(15 U.S.C. § 2057),亚硝酸丁酯应视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
(b) 合法用途。在《消费品安全法》第8条(15 U.S.C. §2057)中,任何人制造亚硝酸丁酯以供出售、提议出售或通过商业渠道分销、或为商业目的或《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批准的任何其他目的进口到美国,不属违法行为。
(c) 定义。 在本条中:
(1) “亚硝酸丁酯”一词包括亚硝酸正丁酯、亚硝酸乙丁酯、亚硝酸仲丁酯、亚硝酸叔丁酯以及含有这些化学物的混合物。
(2) “商业目的”一词是指任何商业目的,但生产可用于将亚硝酸丁酯吸入或以其他方式进入人体引起兴奋或身体反应的、含有亚硝酸丁酯的消费品除外。
(d) 生效日期。 本条在本篇成为法律之日后90天生效[1988年11月18日成为法律]。
禁用亚硝酸异丙酯和其他亚硝酸
[Title XXIII, Sec. 3202 of Pub. L. 101-647; 15 U.S.C. 2057b]
{严格意义上不是《消费品安全法》的一部分}
(a) 通则。除了(b)款的规定,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8条(15 U.S.C. § 2057),挥发性烷基亚硝酸应视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
(b) 合法用途。在《消费品安全法》第8条(15 U.S.C. § 2057)中,任何人制造挥发性烷基亚硝酸以供出售、提议出售或通过商业渠道分销、或为商业目的或《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批准的任何其他目的进口到美国,不属违法行为。
(c) “商业目的”的定义。在本条中,“商业目的”一词是指任何商业目的,但生产可用于将挥发性烷基亚硝酸吸入或以其他方式进入人体引起兴奋或身体反应、含有挥发性烷基亚硝酸的消费品除外。
(d) 生效日期。 本条在本篇成为法律之日后90天生效
[1990年11月29日成为法律].
禁止销售某些含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8条, Public Law 110-314, 122
Stat. 3016 (August 14, 2008)]
{不是《消费品安全法》的一部分}
(a) 禁止销售某些含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自本法生效之日后180 天开始,任何人制造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浓度超过0.1%的任何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以图出售、提议出售或通过商业渠道分销,或进口到美国,均属违法行为。
(b) 禁止销售含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其他产品:
(1) 暂时禁止—自本法生效之日后180 天开始,直到根据第(3)项颁布最终规定,任何人制造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浓度超过0.1%、儿童可以放入口中的任何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以图出售或通过商业渠道分销,或进口到美国,均属违法行为。
(2) 慢性危险咨询小组:
(A) 任命—委员会应不早于本法生效之日后180 天按照《消费品安全法》(15 U.S.C. 2077)第28 条的程序着手任命一个慢性危险咨询小组,研究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使用的所有邻苯二甲酸盐和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B) 审查—咨询小组根据(A)目任命组成后18 个月内应完成对儿童产品中使用的各种邻苯二甲酸盐的审查,并应:
(i) 审查各种邻苯二甲酸盐可能对健康造成的所有影响(包括内分泌干扰作用);
(ii) 考虑每一种邻苯二甲酸盐单独或与其他邻苯二甲酸盐混合后可能对健康造成的影响;
(iii) 根据对此种产品的正常和可预计的使用和滥用情况的合理估计,审查儿童、孕妇和其他人可能接触到邻苯二甲酸盐的程度;
(iv) 考虑从儿童产品和诸如个人护理产品等其他来源接触到邻苯二甲酸盐的累积影响;
(v) 审查所有有关数据,包括关于邻苯二甲酸盐和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的最新、最容易找到和经过同行审查的、使用了客观的数据收集方法或其他客观方法的科学研究;
(vi) 不仅是考虑邻苯二甲酸盐的食入吸收、而且考虑皮肤接触、手到口接触或其他接触方式对健康造成的影响;
(vii) 根据现有科学认识加以足够抵消儿童、孕妇和其他易受影响的个人接触到和受影响等不定因素的安全系数,考虑能合理确保儿童、孕妇或其他易受影响的个人不会受到伤害的含量的额定上限;和
(viii) 考虑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使用的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可能对健康造成的类似影响。
小组根据本项进行的审查工作应重新从头开始。以前任何慢性危险咨询小组关于这个问题以及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研究的决定和结论都应由小组审查,不应视为定论。
(C) 报告—根据(A)目任命的小组应在审查工作完成后不迟于180 天向委员会报告根据本条进行审查的结果,并就小组认为应该宣布为被禁止危险物品的、(a)款规定以外的任何邻苯二甲酸盐(或邻苯二甲酸盐的混合物)或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3) 以规定形式永远禁止--- 委员会在收到小组根据(2)(C)项所提交的报告后应不迟于180 天按照《美国法典》第5 篇第553 条制订最终规定,目的是:
(A) 根据该报告确定是否继续(1)项规定的禁令,以便在具有足够安全边际的情况下确保能够合理地肯定儿童、孕妇或其他易影响的个人不会受到伤害;和
(B) 评估慢性危险咨询小组的结论和建议,并在委员会确定为保护儿童健康而有必要的情况下,宣布任何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儿童产品为《消费品安全法》(15 U.S.C. 2057)
第8 条所禁止的危险产品。
(c) 违规行为的处理—违反(a)或(b)(1)款或委员会根据(b)(3)款制定的任何规定,均将作为违反《消费品安全法》第19(a)(1)条(15 U.S.C. 2068(a)(1))予以处理。
(d) 作为消费品安全标准对待;对州法的影响-- (a)和(b)(1)款以及根据 (b)(3) 款制定的任何规定均应视为《消费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品安全标准。就《消费品安全法》的消费品安全标准中没有具体加以监管的任何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而言,本条或《消费品安全法》(15 U.S.C. 2051 et seq.)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优先于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任何州的规定。
(e) 定义:
(1) 经定义的词汇—本条中所用的:
(A) “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是指邻苯二甲酸盐的任何普通替代品、邻苯二甲酸盐的替代材料或替代增塑剂。
(B) “儿童玩具”是指制造商设计或意图供12 岁以下儿童在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
(C) “儿童护理用品”是指制造商设计或意图用来帮助3 岁以下儿童睡眠或喂食、或帮助此种儿童吮吸或咬嚼的消费品。
(D) “消费品”是指《消费品安全法》(15 U.S.C.2052(a)(1))第3(a)(1) 条规定的含义。
(2) 用于认定的指导原则:
(A) 年龄—认定(1)项所述产品是否设计或意图用于某一年龄的儿童,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
(i) 制造商有关该产品打算供什么人使用的合理说明,包括在该产品上的标签。
(ii) 产品在其包装、展示、宣传或广告中是否说明适合特定年龄的儿童使用。
(iii)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产品打算供特定年龄的儿童使用。
(iv) 委员会工作人员2002 年9 月发布的用于年龄认定的指导原则以及任何后继的指导原则。
(B) 儿童可以放入口中的玩具—在本条中,如果玩具的任何部分可以实际上被儿童放在口中吮吸或咬嚼,该玩具就是儿童可以放入口中的玩具。如果儿童产品只能被舔,就不能视为能放入口中。如果玩具或玩具的部分的长度、宽度或厚度小于5 公分,就能够放入口中。
制定消费品安全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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