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账号需要绑定手机号才可以使
用评论、发帖、打赏。
请及时绑定,以保证产品功能顺畅使用。
从法律角度静观自行车行业的召回事件
委员会的责任-申请订立消费品安全规定
第11条 《美国法典》第15卷 第 2060条[15 U.S.C. § 2060]
(a) 在委员会颁布消费品安全规定后不迟于60天,受到该规定不利影响的任何人或任何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均可向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上诉法院或该人、消费者或组织居住地区或主要业务所在地点的巡回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该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法院的书记官应立即将申诉书的副本送交委员会或其为此目的指定的官员,并送交司法部长。按照《美国法典》第28篇第2112条的规定,委员会应将制定规定的程序记录送交法院。在本条中,“记录”是指:该消费品安全规定、根据第7、第8或第9条公布的任何通知或提议[15U.S.C. §2056, 2057, or 2058] ; 第9(d)(2) 条[15U.S.C. §2058(d)(2)] 规定的任何口头陈述的文字记录、有关各方提出的任何书面意见、以及委员会认为与该规则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b) 如果申訴人请求法院准许援引补充的数据、意见或论证,并说服法院,补充的数据、意见或论证相当重要,而且申诉人在委员会以前的程序中具有合理的理由没有援引此种数据、意见或论证,法院可命令委员会給予更多的机会,接受关于数据、意见或论证的口头陈述和书面意见。委员会可改变其决定,或根据收到的补充数据、意见或论证作出新的决定,并根据此种补充数据、意见或论证建议改变或撤销原来的决定。
(c) 根据本条(a)款提出申诉后,法院有权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7章[5 U.S.C. §701 et seq.]审查消费品安全规定,并准许该章规定的适当的补救办法,包括临时补救办法。法院为了主持正义,可在补救办法中包括关于诉讼费用的赔偿,其中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按照(f)条的规定确定)和合理的专家证人费用。可要求联邦政府(或联邦政府的任何机构或官员)赔偿律师费,不论《美国法典》第28篇第2412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条款如何规定。除非委员会根据第9(f)(1) 和9(f)(3) 条[15 U.S.C. §2058 (f)(1) and
(f)(3)]所作的决定得到记录在案的重要证据的整体支持,否则不得确认消费品安全规定。
(d) 法院关于确认或撤销全部或部分消费品安全规定的裁决是最后裁决,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254条的规定[15 U.S.A. §1254],只有美国最高法院可调取案卷或认证书进行复审。
(e) 本条规定的补救办法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f) 在本条以及第23(a) 和 第24条[15 U.S.C. §2072(a) and 2073] 中,合理的律师费是:(1) 根据以下两个因素:(A) 律师在根据本条提出的诉讼中代表某人提出咨询意见和其他法律服务所实际花费的时间,和(B) 律师在提供此种服务时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2) 所采用的费率是在判决一方负担此种费用的法院受理的诉讼中提供类似服务的通行费率。
(g) 加快司法审查:
(1) 适用性—本项取代本款的以上各项,适用于关于以下情况的司法审查:
(A) 委员会根据第15(j)条颁布的消费品安全规定(涉及确定重大隐患);
(B) 委员会根据第42 条颁布的任何消费品安全标准(涉及全地形车);
(C) 委员会根据2008 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4 条颁布的任何标准(涉及耐用婴幼儿产品);和
(D) 委员会根据2008 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6 条颁布的任何消费品安全标准(涉及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2) 通则—在委员会颁布本款适用的规定或标准后不迟于60 天,受到该规定或标准的不利影响的任何人均可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美国上诉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此种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法院的书记官应将申诉书的副本立即送交委员会或其为此目的指定的官员。根据《美国法典》第28 篇第2112 条的规定,委员会据以颁布规则的程序记录应提交法院。
(3) 审查—在根据本款第(2)项提出申诉后,法院有权根据《美国法典》第5 篇第7 章审查规则,并根据该章的规定准许适当的补救办法,包括临时补救办法。
(4) 最后判决—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全部或部分确认或撤销任何最终规定的判决是最后判决,根据《美国法典》第28 篇第1254 条的规定,只有美国最高法院可以调取案卷或认证书进行复审。
(5) 进一步审查—本款适用的规定或标准不得受到根据第17 条提出的诉讼(关于进口产品)或关于执行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司法审查。
迫在眉睫的危险
第12条 《美国法典》第15卷 第 2061条[15 U.S.C. §2061]
(a) 委员会可针对以下对象在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1) 具有迫在眉睫的危险的消费品,以便根据(b)(2)款没收该产品,或(2) 制造、分销或零售该产品的任何人,或(3)产品和人。虽然有适用于该产品的消费品安全规定存在,或根据本法的任何其他规定正在进行的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仍然可以提起此种诉讼。在本条中,以及此后在本法中,“具有迫在眉睫的危险的消费品”一词是指具有立即引起死亡、严重疾病或严重人身伤害的、隐患过大的消费品。
(b)(1) 受理诉讼的地区法院有权宣布该产品属于具有迫在眉睫的危险的消费品,并且(如果根据(a)(2)款提起诉讼) 准许在必要时(作为此种宣布的辅助或替代办法)为保护公众免于此种隐患而采取必要的临时或长期补救办法。此种补救可包括下达强制性命令,要求将此种风险通知被告所知道的每一个产品购买人,并包括发布公告、召回、修理或更换此种产品,或准许退款。
(2) 如果根据(a)(1)款起诉,可在发现此种消费品所在地的美国地区法院以原告诉状对该消费品提起诉讼,以便加以扣压和没收。根据上文提起的诉讼应尽可能符合在海事法庭提起的对物诉讼。
(c) 委员会应酌情在提起此种诉讼的同时或在起诉后尽快启动程序,颁布适用于受到起诉的消费品的消费品安全规定。
(d)(1) 根据本条(a)(2) 款提起的诉讼可在哥伦比亚特区或被告所在地、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的任何司法辖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提出;此种诉讼的传票可以送达在被告居住或所在的任何其他地区的被告。要求证人出庭的此种诉讼的传票可送达任何其他地区。如该诉讼可在一个以上的司法辖区提出,委员会在决定到哪一辖区提起诉讼时,应考虑到方便有关各方。
(2) 如根据本条提起的多项诉讼涉及实质上类似的消费品并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辖区的法院提出,经有关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请求,并通知所有有关各方,应由受理法院之一发布命令将审判合并进行。
(e) 不论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委员会在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可要求委员会雇用的律师代表委员会出庭。
(g)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要求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根据本条对某一消费品或某人提起诉讼时,对遵守该诉讼可能规定的补救办法要承担的费用与该补救办法给公众带来的利益进行比较。
召回有铅衬内胆的饮用水冷却器
[《安全饮用水法》第1462条, added by Public Law 100-572, 1988年《铅污染控制法》,[42 U.S.C.300j-22.][不是《消费品安全法》的一部分]
在《消费品安全法》中,{环境保护署}署长根据第1463条[42 U.S.C. §300j-23] 在名单中确定的具有铅衬内胆的水柜都应视为该法第12条(15 U.S.C. §2061)所述具有迫在眉睫的危险的消费品。在发出通知并给予提出意见的机会、包括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发布命令,责成此种冷却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1988年《铅污染控制法》{1988年10月31日制定}颁布后一年之内修理、更换或退款召回此种饮水冷却器。此项命令在执行时应视为根据该法第15(d) 条(15 U.S.C. §2064(d))发布的命令。
第15条[15 U.S.C. §2064]. 重大产品危险7
(a) 本条中,“重大产品危险”是指:
(1)未能遵守本法项下或根据委员会执行的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类似规定、条例、标准或禁令中适用消费品安全规定,对公众构成重大致伤隐患,或
(2) 一种产品缺陷(由于缺陷的模式、在商业中销售的缺陷产品的数量、隐患的严重性、或其他因素)对公众造成重大致伤隐患。
(b)每一个制造商,只要其制造的消费品或其他产品或物品在委员会所执行的任何法律的制约范围(《美国法典》第49篇第30102(a)(7)条界定的机动车辆设备除外)并在商业渠道分销,以及该产品的每一个分销商和零售商,一旦得到信息可以合理地认定该产品:
(1) 未能遵守适用的消费品安全规定或委员会基于第9条[15 U.S.C. §2058]作为依据的自愿性消费品安全标准;
(2) 未能遵守本法或委员会执行的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规定、条例、标准或禁令;
(3) 具有足以造成(a)(2)款所述重大产品危险的7 (本条的标题是:通知和修理、更换或退款”)缺陷;或
(4)构成严重致伤或导致死亡的过高隐患;则应立即将此类违规、此类缺陷或此类隐患通知委员会,除非该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的确知道委员会已经充分了解此类缺陷、违规或此类隐患。按照第(2)项提出的报告不能作为根据《联邦危险物品法》(15 U.S.C. 1264)对提出报告的人提起刑事诉讼的依据,但需要表明具有欺骗或误导意图的非法行为除外。
(c)(1) 如果委员会(在按照本条(f)款规定让有关各方、包括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之后)认定,在商业渠道分销的产品构成重大产品危险,需要发出通知以充分保护公众免于此种重大产品危险,或者如果委员会在通知制造商之后,认定产品属于危险迫在眉睫的消费品,并根据第12条提起诉讼,委员会可命令产品的制造商或任何分销商或零售商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行动:
(A) 停止分销该产品。
(B) 通告所有运输、储存、分销或以其他方式经手该产品的所有人,或在产品被运输、出售、分销或以其他方式经手后收到该产品的人,立即停止分销该产品。
(C) 通告州级和地方卫生部门的有关官员。
(D)就缺陷或违规定情况通告公众,包括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张贴清楚显目的通知,通知此种制造商、零售商、分销商或许可证发放人借以出售产品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网站;如果委员会认为,在一些地方无法以其他方式把召回产品的通告传播给相当数目的消费者,则应用英文以外的语言通过广播和电视宣布。
(E) 将通告邮寄给此种产品的每个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
(F)将通告邮寄给此产品的每一个递送收件人或售出对象,只要其为有义务传播通告的人所知。此种命令应具体规定命令所涉通告的格式和内容。
(2)委员会可以要求第(1)项所述的通告用英文以外的文字发布,如果委员会认定必须这样做才能充分保护公众。
(3) 如果地区法院在根据第12条提起的诉讼中裁定,诉讼涉及的产品不属危险迫在眉睫的消费品,委员会应撤销根据本款发出的有关该产品的任何命令。
(d)(1) 如果委员会(在按照(f)款规定让有关各方、包括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有机会参加听证会之后)认定,在商业渠道分销的产品构成重大的产品危险,而根据本款采取行动符合公众利益,则可命令该产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或零售商提供(c)款所述的通告,并采取以下的一种或多种行动,只要委员会认为这种行动符合公众利益:
(A) 使得该产品符合适用的规定、条例、标准或禁令的要求,或修理该产品的缺陷。
(B) 用符合适用的规定、条例、标准或禁令的、或没有缺陷的类似或同等产品替换该产品。
(C)按该产品的购买价格退款(可以合理地扣减用损费用,如果该产品(i)在根据(c)款发出公共通告时,或(ii)消费者实际收到产品缺陷或违规的通告时,已经由消费者使用一年或更多时间。上述两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限)。
根据本款发出的命令还应规定命令对象就上述各项中任何一项命令所应采取的行动提出计划,由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如果命令采取(C)项所述的行动,则应在命令中具体规定必须向什么人退款。本款规定的命令可以禁止命令适用对象制造命令所涉的产品用于出售、许诺销售、通过商业渠道分销或进口到美国的海关管辖领地(按照美国关税税则总卷首提要2的定义)[19 U.S.C. §1202] ,或禁止其以任何组合方式同时从事上述多种活动。
(3)(A) 委员会如果批准行动计划,应以书面形式表示批准。
(B) 如果委员会认为,经批准的行动计划在具体情况下并非有效或适当,或者制造商、零售商或分销商没有有效执行经批准的行动计划,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的方式修订或责令修订行动计划。委员会在决定经过批准的计划是否有效或适当时,应考虑到修理或更换是否改变产品应有的功用。
(C) 如果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给予提出意见的机会之后确定,制造商、零售商或分销商实质上未能履行其行动计划下的义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对行动计划的批准。行动计划所涉的制造商、零售商或销售商在收到撤销行动计划的通知之后,不得通过商业渠道分销行动计划所涉的产品。
(e)(1) 任何人(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除外)采取根据(d)款所下达的命令中规定的补救办法,不得向其收费,命令所涉的人应向有权获得此种补救的所有人(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除外)偿还该人为采取此种补救办法而发生的任何合理和可以预见的费用。
(2) 根据(c) 或(d) 款发布的关于产品的命令可规定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向该产品的任何其他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偿还其为执行命令而发生的费用,如果委员会认定此种偿还符合公众利益。
(f)(1) 除第(2)项的规定以外, 只有在按照《美国法典》第5篇第554条给予参加听证会的机会之后,才可根据(c)或(d)款发出命令,但下列情况除外:只要委员会认定,希望参加听证会的人中有人与其他与会人员利益相同,构成同类与会人,委员会即可限该类人员指派一名代表参加听证会(如其未能指派代表,则由委员会代为指派)。在根据本款举行的听证会上提交主持人的任何解决提议应由该主持人转交委员会审议,除非该解决提议显然毫无意义或与以前的提议重复。
(2) 如委员会已根据第12条对危险迫在眉睫的消费品提起诉讼,则第(1)项项下举行听证会的要求不适用于针对该消费品根据(c)或(d)款发布的命令。[生效日期。不是《消费品安全法》的一部分。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214(a)(2)条中所作的修订应在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颁布之日后第60天生效。]
(g)(1) 如果委员会已经根据本条启动程序,着手对委员会有理由相信造成重大产品危险的产品根据(d)款发出命令,委员会(不论第27(b)(7) 如何规定), [15 U.S.C. §2076(b)(7]])或司法部长可根据第12(d)(1)条[ 15 U.S.C.§2061(d)(1)]请求美国地区法院发出初步禁止令,禁止该产品通过商业渠道分销,直到完成上述程序。如果初步禁止令业已发出,委员会(或司法部长,如果初步禁止令是应司法部长的申请发出的)可请求发出禁止令的法院延长初步禁止令的期限。
(2) 根据本款针对一产品发出的任何初步禁止令或禁止令的延长应在发出命令法院规定的期间有效,但不得超过初步禁止令发出之日30天后(如果初步禁止令被延长,则从延长之日算起),或根据本条规定针对该产品的程序完成或停止之日,以先到之日为准。
(3) 《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31条关于争议数额的规定不适用于美国地区法院根据本款发出初步禁止令或延长初步禁止令的管辖权。
(h) 在委员会确定通过商业渠道分销的某产品构成重大产品危险而应根据本条规定发出通知或采取其他行动时,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要求委员会就根据本条发出通知和采取其他行动所承担的费用与此种通知或行动的收益进行比较。
(i) 关于召回通知的规定:
(1) 指导原则—委员会应不迟于2008 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颁布之日后180 天根据规则制定指导原则,规定根据本条(c)或(d) 款或根据第12 条的命令发出的通知必须包括的一套统一的信息。此种指导原则应包括委员会认为在以下方面有助于消费者的任何信息:
(A) 识别该命令涉及的具体产品;
(B) 了解关于该产品的危险(包括已知的关于该产品的事件或伤害);和
(C) 了解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
(2) 内容—除了委员会决定对于某一产品在当前情况下不必要或不适宜列入以下一种或多种项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产品的描述,包括:
(i) 产品的型号或库存单位号;
(ii) 产品的通俗名称;和
(iii) 产品的相片。
(B) 描述对产品采取的行动。
(C) 行动所涉及的产品的数量。
(D) 描述产品的重大危险和采取行动的理由。
(E) 指出产品的制造商和主要零售商。
(F) 产品的制造日期和出售日期。
(G) 与产品有关的任何受伤或死亡事件的数目和描述,伤亡者的年龄,以及委员会收到伤亡事件有关信息的日期。
(H) 关于以下情况的描述:
(i) 消费者能够获得的补救办法;
(ii) 消费者要获得补救必须采取什么行动;和
(iii) 消费者为获得补救需要知道的任何信息,或关于补救办法的信息,例如邮寄地址、电话号码、电传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I) 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
(j) 重大产品危险名单:
(1) 通则—委员会可按照规则具体列出一种或一类消费品被视为存在(a)(2)款所述的重大产品危险所必须具备或缺乏的某些特点,如果委员会决定:
(A) 此种特点明显易见,并已在自愿性标准中规定;和
(B) 此种标准已有效减少消费品的致伤隐患,而且此种标准得到相当大程度的遵守。
(2) 司法审查—第(1)项规定的规则颁布后的60 天内, 受到该规则不利影响的任何人可根据本法第11 条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审查。
关于小部件事件的报告
[Sec. 102 of Public Law 103-267, 108 Stat. 722, June 16,1994]
{不是《消费品安全法》的一部分}
(a) 提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报告:
(1) 关于报告的规定—玻璃弹子、小球或乳胶气球、或含有玻璃弹子、小球、乳胶漆球或其他小部件的玩具或游戏用具的每一个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和进口商均应向委员会报告任何其获得的、足以合理地支持以下结论信息:
(A) 发生了由于儿童(无论年龄大小)吞下此种玻璃弹子、小球或乳胶气球或此种玩具或游戏用具所含的玻璃弹子、小球、乳胶气球或其他小部件而导致的哽噎事件;和
(B) 该事件造成儿童死亡、重伤、停止呼吸一段时间、或需要接受医护治疗。
(2) 《消费品安全法》的处理—在《消费品安全法》(15U.S.C.§2068(a)(3))第19(a)(3) 条中,本款有关把信息上报的规定应视为该法规定的要求。
(3) 对赔偿责任的影响—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或进口商根据第(1)款提出的报告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解释为承认赔偿责任或承认报告中信息的真实性。
(b) 保护隐私— 《消费品安全法》(15 U.S.C. §2055(b))第6(b)条对隐私的保护适用于根据本法(a) 款上报委员会的任何信息。该法第6(b)(5)条中所涉上报的信息应视为根据该法第15(b)条提交的关于消费品的信息。
上一篇:[招聘]“闪电”招募精英加入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