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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从法律角度静观自行车行业的召回事件

美国法规:

对于消费者相关权益以及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规定,美国相关法规有明文细则规定,对各个方面权益的保障更是有法可依,可谓面面俱到。以下援引美国《消费品安全法》部分内容。

第6A条. 可供公开查阅的消费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第7条. 消费品安全标准

第8条. 被禁止的危险产品

     {禁用亚硝酸丁酯}

      {禁用亚硝酸异丙酯和其他亚硝酸}

      {禁止销售某些含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

第9条. 消费品安全规则的程序

     {割草机标准修正案.}

     {草地飞镖}

     {车库自动门开关器}

     {自行车头盔 [15 U.S.C. § 6004]}

     {耐用婴幼产品的标准和消费者登记}

     {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第11条. 消费品安全规定的司法审查

第12条. 迫在眉睫的危险

      {召回有铅衬内胆的饮水机}

第15条. 通知和修理、更换或退款

     {小部件事件的报告}

第20条. 民事处罚

    {民事处罚的报告}

    {民事处罚的标准}

第21条. 刑事处罚

第22条. 强制执行和没收

第23条. 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 6A条 可供公开查阅的消费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a) 数据库需要:

(1) 通则—视获得拨款与否而定,委员会应按照本条的要求,建立和维护一个关于受委员会监管的消费品以及其他产品或物质安全性的数据库,数据库应可:

(A) 公开查阅;

(B) 可以检索;

(C) 可以通过委员会的因特网网站查阅。

(2) 向国会提出详细的执行计划—不迟于2008 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颁布之日后180 天,委员会应向有关的国会委员会提交关于建立和维护第(1)项规定的数据库的详细计划,包括关于数据库的运作、内容、维护和功能的计划。该计划应该详细说明数据库如何成为委员会整体信息技术改进目标和计划的一部分。根据本款提出的计划应包括一个详细的数据库工作进度表,以及委员会如何提高公众认识、增加消费者对数据库了解的计划。

(3) 开始运作的日期—委员会应在提交第(2)项规定的计划之日后的18 个月内,建立起第(1)项规定的数据库。

(b) 内容和组织:

(1) 内容—第(c)款第(4)项中的规定除外,数据库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关于因使用受委员会监管的消费品和其他产品或物质受到伤害的报告,这些报告来自:

(i) 消费者;

(ii) 地方、州或联邦政府机构;

(iii) 医疗卫生专业人员;

(iv) 儿童保育人员;以及

(v) 公共安全实体。

(B) 委员会从根据第15 条第(c)款发出的通知或任何其他向公众发出的通知获得的信息,这些通知涉及制造商咨询委员会之后自愿采取的纠正行动,而委员会将此行动通知公众。

(C) 委员会根据第(c)款第(2)项第(A) 目收到的意见,这些意见是根据第(c)款第(2)项第(B)目的要求提出。

(2) 提交信息—委员会为建立数据库应制定以下办法:

(A) 以电子、电话和纸面方式提交本款第(1)项第(A)目所述的报告,以便收入该数据库;

(B) 要求为收入该数据库而提交的第(1)项第(A)目所述的任何报告应至少包括:

(i) 对有关消费品(或受委员会监管的其他产品或物质)的描述;

(ii) 列明消费品(或受委员会监管的其他产品或物质)的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

(iii) 说明使用消费品(或受委员会监管的其他产品或物质)受到的伤害;

(iv) 信息提供者的联络资料;以及

(v) 信息提供者核实,就他所知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正确,而且该人同意把该信息列入数据库。

(3) 其他信息—除第(1)项所述的报告,委员会应根据第6(a)和(b)条的规定将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信息收入数据库。

(4) 数据库的组织—委员会应将数据库的信息分类,其方式应符合公共利益,方便消费者使用,并尽可能确保按照以下检索方式使数据库能够排序和查阅:

(A) 信息提供给数据库的日期;

(B) 消费品(或委员会监管的其他产品或物品)的名称;

(C) 型号的名称;

(D) 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的名称;以及

(E) 委员会从公共利益出发考虑采用的其他方式。

(5) 关于通知的要求—委员会应清楚明白地通知数据库的使用者,委员会不能保证数据库内容正确、完整或充分。

(6) 提供联络资料—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规定披露向委员会提交第(1)(A)项所述报告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姓名、地址或其他联络资料,但如果提供信息的人以书面形式明白表示同意,委员会可将此类信息提供给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给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的消费者信息只能用来核实根据第(1)(A)项提出的报告,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传播给任何其他人。

(c) 程序方面的要求:

(1)把报告转交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委员会一旦收到(b)(1)(A)款所述、载有(b)(2)(B)款规定的信息,应在收到之日5 个工作日之内尽可能把报告转交报告中指出的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但须遵守(b)(6)款的规定。

(2) 提出意见的机会:

(A) 通则—如果委员会根据第(1)项将报告转交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委员会应让该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有机会就该报告所载信息向委员会提出意见。

(B) 请求列入数据库—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可以请求委员会将其意见列入数据库。

(C) 机密信息:

(i) 通则—如果委员会将根据第(1)项收到的报告转交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可以审查报告,确定有无机密信息,并请求将其确认为机密信息的部分定为机密性质。

(ii) 遮蔽—如果委员会确定,定为机密的信息含有或关系到《美国法典》第18 篇第1905 条所指的行业秘密或其他事项,或受《美国法典》第5 篇第552(b)(4)条的制约,则委员会应先遮蔽该信息,然后输入数据库。

(iii) 审查—如果委员会确定,该信息并非上文第(ii)段所述的机密,委员会应通知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把信息输入数据库。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可向投诉者居住地区或主要业务地点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从数据库删除该信息。

(3) 报告和意见的公布:

(A) 报告—除第(4)(A)项的规定,如果委员会收到第(b)(1)(A)款所述的报告,委员会应在根据本款第(1)项转交该报告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输入数据库。

(B) 意见—除第 (4)(A)项的规定,如果委员会收到根据第(2)(A)项对第(b)(1)(A)款所述报告提出的意见,并收到根据本款第(2)(B)项提出的把该意见收录进数据库的请求,委员会应将该意见与该报告同时输入数据库,或尽快将其输入。

(4) 失实信息:

(A) 收到的报告和意见中的失实信息—如果在将第(b)(1)(A)款所述报告或本款第(2)项所述意见输入数据库之前,委员会确定该报告或意见中的信息严重失实,委员会应:

(i) 拒绝将严重失实的信息输入数据库;

(ii) 纠正报告或意见中严重失实的信息,然后将报告或意见输入数据库;或

(iii) 在数据库中增补信息以纠正失实信息。

(B) 数据库中的失实信息—如果委员会在调查后确定,以前输入数据库的信息严重失实或与数据库中的信息重复,委员会应在其后7 个工作日之内:

(i) 从数据库删除该信息;

(ii) 纠正该信息;或

(iii) 在数据库中增补信息以纠正失实信息。

(d) 年度报告—委员会应向有关的国会委员会提交关于数据库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 数据库在报告所述年份的运作、内容、维持、功能和费用;和

(2) 该年份收录的报告和意见,即:

(A) 由委员会根据本条收到的报告和意见的数目;

(B) 在数据库张贴的报告和意见的数目;和

(C) 在数据库纠正或删除的报告和意见的数目。

(e) 审计局的研究—在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建立数据库之日后两年内,总审计长应向国会的有关委员会提交报告,

内容包括:

(1) 关于数据库一般功用的分析,包括:

(A) 关于消费者使用数据库程度的评估,包括查阅数据库的公众是否来自社会各界以及消费者是否认为数据库有用;和

(B) 委员会就数据库向公众所作的宣传介绍;和

(2) 建议采取什么措施,使消费者更多使用数据库并确保各界公众都使用。

(f)某些通知和披露规定的适用:

(1) 通则—第6(a) 和(b)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条第(b)(1)(A)款所述报告根据本条所作的披露。

(2) 法律解释—第(1)项不应解释为委员会根据以下规定收到的信息不受6(a)和(b)条规定的限制:

(A) 第15(b)条;或

(B) 零售商、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与委员会制定的任何其他强制性或自愿性报告机制。

(g) 伤害的定义—在本条中,“伤害”一词是指:

(1) 受伤、疾病或死亡;或

(2) 委员会认定的导致受伤、疾病或死亡的风险。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 212(b)条, 公法, 110-314, 122 Stat.

3016 (2008年8月14日)]

{不是《消费品安全法》的一部分}

(b)委员会信息技术系统的升级换代—委员会应加快本法生效时委员会所使用的信息技术系统的升级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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