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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上飞机被收400元告上法庭 航空公司败诉(图文)

自行车上飞机被收取400元的托运,车友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26岁的小林打算骑自行车从成都到西藏旅游,他从网上购买了广州飞往成都的机票,办理托运手续时,却被告知已经打包好的自行车需要支付400元的托运费。小林气不过,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航空公司在小林购票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判决返还400元。


乘客:登机前被迫补交400元

据了解,小林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2012年4月,小林打算从成都骑自行车前往西藏旅游,于是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某航空公司销售的自广州飞往成都的机票。同年5月5日,小林在白云机场值班柜台办理登机手续时,拟将其因旅行需要而携带的20公斤重的自行车作为行李办理托运手续。但航空公司员工告诉小林,根据该公司规定,自行车的重量不得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内,应按照每公斤20元的标准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

小林了解到,每位乘客在乘坐飞机时可享有20公斤的免费托运行李额,而他托运的自行车刚好是20公斤。小林认为,该费用是航空公司违法违规收取,属霸王条款,多次与航空公司员工交涉未果,因航班起飞在即,小林还是交纳了400元的“逾重行李费”。事后,气不过的小林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航空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

航空公司辩称,在小林登机前,航空公司已经适当履行了告知义务,登机前小林“完全可以不履行与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同时该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已经明确了相关规定,旅客也可以通过客服热线咨询了解。

航空公司提供了该公司《地面服务保障手册》,其中注明:“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如作为行李运输,应事先征得航空公司同意。”手册同时列明托运自行车需收费。航空公司认为,小林携带的自行车不属于《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所规定的“行李”,同时主张其内部服务保障手册已经民航部门批准,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法院:航空公司告知不及时

法院认为,基于航空运输安全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可以对行李运输的物品及重量作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但同时应将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在旅客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合理选择更为经济有效的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根据查明的事实,航空公司在购票流程中设置并提供给购票人阅读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对行李的定义、及免费行李额(经济舱旅客可以享有20公斤免费托运行李额)等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对自行车不计入免费托运行李作出明确说明。其待办理登机手续时才要求小林按有关规定缴纳自行车的“逾重行李费”,明显未充分履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不利于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此造成小林被以“逾重行李费”为名收取了400元,损害了小林的合法权益,判决返还。

责任编辑: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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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时俱进 2013-01-15 10:49

    支持判决,鄙视见利忘义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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